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为使档案利用有章可循,确保档案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室同意,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凡涉及核心机密档案,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2、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和综合档案室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3、档案原则上不外借,查阅者一般应在档案室内查阅,如确需要借出者,须经档案室人员同意并办理有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
4、在查阅档案时,只准查阅自己需要的部分,不得随便翻阅其他部分的内容,阅后要当面交、点清楚。
5、查阅档案者,不准拆卷、涂改,不准在档案上乱划或做标记。如需复制,需经档案室负责人允许。密件不准复制。
6、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届时未用完者,可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出差或调离,应将所借档案及时归还。如需转借他人使用,须到档案室办理转借手续。
7、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并负有对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的责任,不得失密,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