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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7 15:30:21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3.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

4.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原则。

5.坚持党要管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2.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4.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6.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8.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9.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确定和准备

1.根据党委会重大问题议事范围,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要求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向分管领导认真汇报,由分管领导拟定提交议题。

2.主办单位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送交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时,学校办公室一并汇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所需要提出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重要议题要与校长沟通。党委会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3.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通知主办单位提前两天报送有关材料(一般发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电子邮箱);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4.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5.主办单位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要清楚,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议题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事先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二)会议召开

1.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3.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列席。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所涉及议题的讨论完毕即退场。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其中议题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5.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6.会议的通知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三)讨论和决定

1.党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在会上应依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围绕议题,简要明确。

2.会议主持人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根据讨论情况在充分征求委员们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3.党委会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视其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特殊情况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5.讨论干部选拔作用事项时,人选必须经学校组织人事处考察后提出。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应由学校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重提人选。对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作任用决定。

6.凡应由党委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它形式代替。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可以在党委会之前召开其它类型会议研究提出供党委会讨论的意见或初步方案。

7.凡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报党委复议。

8.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会议的记录、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其整理等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四、议事纪律

1.委员对党委会所作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批复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2.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在党委会的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即使正式决议,也必须以正式文件和会议传达为准,不得以个人身份私下传播会议内容。

3.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重要任免、奖罚等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

4.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已有关的议题时,由学校办公室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与会;待研究完与已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会。

5.列席会议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时,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向学校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派他人列席会议。

6.党委委员违反议事纪律,应当在党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进行纠正。列席人员也必须遵守该议事纪律。若因此而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议定事项的督促与落实

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会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督促各自分管单位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

2.学校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决定向承办单位发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

3.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六、本规则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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