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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率: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4 10:59: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贴近实际、贴近师生、贴近生活”为原则,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宗旨,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唱响发展旋律,弘扬改革精神,繁荣校园文化,鼓舞师生士气,凝聚师生信心,树立学校形象,为学校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对内、对外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学校办公室要按照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相关问题,提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在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参加我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调研视察检查我校,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精神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七)对校内各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八)对校内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为及时汇集校内的新闻(信息),部门、处室、系(部)相关负责人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安排人员承担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学校将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学期工作考核、年度工作考核的范畴,对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宣传工作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校内各媒体选用。

(二)及时、定期向学校办公室传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六条 校园宣传阵地管理

(一)校园媒体通常指校园门户网站、《马鞍山师专报》、校园电视台和校园广播电台等。

(二)校园媒体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改革发展,发布学校重大活动和事件信息。

(三)校园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对外宣传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按照学校党委对外宣传工作任务和目标,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及时组织报道我校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对学校有利的外围舆论环境。

第八条 对外宣传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书面或口头通知学校办公室邀请相关新闻单位。

第九条 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应先到学校办公室联系登记,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相关单位要积极协助媒体记者的采访工作。

第十条 凡对外宣传稿件,发表前应报送学校办公室审阅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度对于在外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学校办公室审阅,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表。

第十四条 对外辟谣工作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或发布消息。

第五章 校内报刊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报刊指校内各单位自行编印的、无公开出版刊号或内部准印证号、在校内一定范围内流通的报刊。校内报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无悖校规、校纪,思想内容健康,精神风貌积极向上,并有较好的印刷质量。

第十六条 校内报刊印刷发行实行审核准印制度。主办单位拟编印内部报刊须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就主编人选、办刊宗旨、发行范围、经费落实等情况作出说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编印发放,未经审核的报刊一律不得编印发放。

第十七条 报刊主办单位需在每期报刊发放时送一份到学校办公室备案。校内报刊于每年1月份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年审,没有通过年审的报刊需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编印发放。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印发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有偿新闻等变相经济活动的刊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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